“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對于外貿合同的履行,以及對外貿相關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都造成了重要影響。”日前,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主辦的新冠疫情對外貿合同及相關運輸合同的影響講座上,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牛磊表示,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等給許多企業(yè)帶來困擾。
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能證明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不能控制的障礙導致的,且這種障礙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考慮到或無法避免、克服,可免除責任。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牛磊以某中國公司與國外公司的鐵礦石采購合同糾紛舉例說,該案中國內進口方向境外賣家發(fā)出不可抗力告知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收貨港無法正常安排工人卸貨,超出該公司正常履約能力,且暫時無法預估該不可抗力影響時長,因此拒絕接受貨物。
“在FOB(離岸價)等多數(shù)進口交易中,賣方交貨的義務在多數(shù)情況下等同于將貨物裝船。在國外賣方履行其交貨義務后,國內買方就要對應履行其付款和收貨義務。買家的抗辯風險主要為未影響其付款義務,以及無證據證明疫情影響其收貨義務。進口商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轉賣第三方、轉運第三地、賣方回購或由賣方代為持倉(但由買方支付費用)等方式來降低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迸@诒硎?,企業(yè)應注意及時通知、與客戶溝通并保留證據,如遇原材料企業(yè)供貨困難等情況,應盡快尋找替代貨源。密切關注有關疫情動態(tài)的官方文件,障礙消除后應盡快履行,必要時及時尋求專業(yè)協(xié)助。
新冠肺炎疫情也給企業(yè)海運合同帶來不小影響。承運人是否有權拒絕駛往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是很多企業(yè)關注的問題。牛磊介紹說,中國《海商法》第90條規(guī)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簽發(fā)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還承運人。
“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約定船舶進出港,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運人有權拒絕前往受疫情影響的裝貨港并解除合同。貨物已經裝船運輸?shù)?,承運人可與托運人協(xié)商變更卸貨港或將貨物卸至與卸貨港鄰近的安全港口?!迸@诒硎?。
船舶己到港,但因種種原因無法卸貨,承運人是否可以將船舶航行到臨近有卸貨條件的港口卸貨?中國《海商法》第91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已經履行合同?!按L決定將貨物卸載的,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并考慮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牛磊說。
兩家企業(yè)曾因裝卸港滯期費問題進行仲裁,牛磊舉例說,一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裝卸港滯期費仲裁請求,申請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裝卸除外時間為因船東原因或天氣影響導致不能作業(yè)的時間,而封港時間不屬于可以扣除的裝卸時間。被申請人認為,封港導致船舶移泊、平倉等裝卸作業(yè),因此,港口行政部門封港時間應在裝卸時間中扣除。
最終仲裁庭意見為盡管合同約定因船東原因或天氣影響導致不能作業(yè)的時間應從裝卸時間中扣除,但現(xiàn)有證據證明,船舶到港后,該港口行政部門封港時間并未影響船舶裝卸作業(yè),因此,對于被申請人主張不予支持。
“企業(yè)需對外貿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進行設計,注意協(xié)商、調解、仲裁的多層次選擇,盡量約定好仲裁機構、仲裁地和適用法律?!迸@诒硎?。 (中國貿易報 錢顏)